樹大招風!影片《哪吒》被指剽竊 遭賠償5000萬

 

就表現形式來說,《五维记忆》表演主要突顯的是數個非遺藝術表演,如曲目、舞蹈等,劇情主要是用作串連那些歌舞表演;《哪吒之魔童降世》則為動畫片,雖源於我國傳統神話傳說,但故事情節內容又突破了舊有神話傳說,具備很高的原創性。影片經典作品是不可能將複製舞臺演出的任何一部分表達的,故不侵害複製權。

原告方:

就劇情來說,《五维记忆》演出所呈現出的是代表陰陽的三個惡魔遊戲人間、追求小姑娘、因愛生恨、相互反目成仇最後得慈悲解決,重回舊好的故事情節。而《哪吒之魔童降世》則是在我國傳統神話傳說情節的基礎上,講訴元始天尊把混元珠一分為二,分別是靈珠和魔丸。陰錯陽差的,魔丸託生在了孫悟空頭上,出生後的孫悟空受魔丸的負面影響成為了混世魔王,而孫悟空在面對老百姓的誤解以及即將來臨的天雷時,奮起抵抗,堅信“我命由我不由天”,最後成為營救老百姓的英雄。

中影華騰子公司則表示,《五维记忆》腳本創作順利完成後,於2016年開始,中影華騰相繼向社會派發了數萬本圖文並茂的宣傳畫集(含故事情節介紹),同時在多地進行演出。

因而,被告未經許可私自翻拍、複製和發售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五维记忆》腳本和舞臺話劇等經典作品的版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截至北京青年報本報記者截稿,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

被告中影華騰於2016年創作順利完成《五维记忆》腳本文字經典作品並開始系列表演。依照表演場景的相同,基於表演地域、受眾等不利因素有所相同的考量,被告主創人員團隊對《五维记忆》腳本和舞臺話劇進行了相應調整,形成了若干相同版本。

在人物設置和人物關係方面,兩者均使用了中國陰陽西方哲學,由此延展創作了陰陽一分的人物設置及人物感情關係的安排,《五维记忆》中的陰陽惡魔對應的是《哪吒》中的孫悟空和敖丙;在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方面,有8處構造了完全相同的人物成長路段和劇情;在特殊的細節設計方面,選用了相近,甚至完全相同的細節展現以及後續的編排架設;在人物性格設計方面,使用了完全相同或相近的藝術元素和外型;在經典作品的句法表達、邏輯關係、明確規定情境方面,兩者均有多處完全相同。

《哪吒》被指剽竊 遭賠償5000萬

中影華騰請求高等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刻暫停侵害原告《五维记忆》腳本及舞臺話劇等經典作品複製權、改編權和發行權的行為;判令六被告在其個人/子公司官網、官方社交網絡平臺和有關門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上已連續30天刊載新聞稿以消除負面影響;判令六被告就該案侵權行為向原告連帶索賠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多萬元,並承擔合理成本100多萬元。

《哪吒》,在人物性格設計、劇情和製作元素等方面與被告經典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完全相同或共同之處。

中影華騰指出,被告與原告的上述完全相同或共同之處是原告經典作品中具備原創性的部份。以下事實能證明,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五维记忆》腳本和舞臺話劇等經典作品的改編權和複製權。自2019年7月26日《哪吒》院線公映、8月29日海外公映及10月11日網絡平臺上線以來,被告宣稱《哪吒》累計電影票房近50億,侵害了原告《五维记忆》腳本和舞臺話劇等經典作品的發行權。

審訊中,中影華騰現場播出了《五维记忆》演唱視頻。對此,被告方則表示,中影華騰現遞交的《五维记忆》舞臺表演視頻無法證明該演唱品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無法做為該案的對比根據。同時,中影華騰提供更多的多份《五维记忆》舞臺表演演唱品是由數個相同角度攝影機剪接而成,且在後制中減少了特技。該演唱品所呈現出來的內容與現場觀眾們對現場表演可感知的視覺效果和內容難以完整對應,且形成時間晚於原告主張的首度刊登時間。該證據無法證明原告遞交的視頻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故無法做為該案的對比根據。

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縮寫《哪吒》)2019月底公映,收穫讚譽無數。中影華騰(上海)影視文化股份有限子公司(縮寫中影華騰)稱《哪吒》系剽竊該子公司於2017年順利完成版權備案,並在上海、英國等多地公開展演的《五维记忆》音樂劇。

對於中影華騰的控告,原告則表示,《五维记忆》僅為舞臺演出,不屬於經典作品,無版權造成。

據悉,此案在上海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開庭審理。

2017年9月28日,被告對《五维记忆》腳本“《memory》——中國非遺盛典”進行經典作品基本權利備案。《权属证明》備案號:國作登字-2017-A-000424631。

除前述內容以外,《五维记忆》與《哪吒》之間不存有任何共同之處,客觀上不構成實質性相近,即不侵害改編權。原告該案中主張的《五维记忆》與《哪吒》“共同之處”,均是原告刻意過分解讀《五维记忆》的表演內容,並蓄意曲解《哪吒》的影片內容後,人為製造所得。依照原告的比對邏輯,被告發現如在先經典作品《绝代双骄》、《大醉侠》和《香蜜沉沉烬如霜》中都能找出原告主張的近似故事情節,其主張的所謂“相近”之處是“生搬硬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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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律師則表示,《哪吒》的創作早於原告主張《五维记忆》表演版本的刊登時間,且《哪吒》與《五维记忆》不完全相同也不相近,客觀上不存有侵害原告基本權利的事實。就人物設定來說,《五维记忆》講訴的是三個代表陰陽熱量的惡魔愛上世間男性的故事情節;《哪吒》講訴的則是圍繞靈珠、魔丸展開的人、仙、魔之間的故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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