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耍猴人》攝影師稱經典作品改編權遭“殺熟” 有關編劇:不存有侵權行為,只有三千多投資收益

 

在這篇社會公眾號該文中,馬宏傑講訴了他們經典作品遭受侵權行為,並因而經歷“漫長民事訴訟”的遭受:2015年,他經好友介紹認識了正在中央戲劇學院深造的編劇崔巖,對方告訴他,他們立刻大學畢業,希望拍一部大學畢業經典作品,想將其經典作品《最后的耍猴人》翻拍成影片。

▲翻拍影片《江湖耍猴人》海報。受訪人供圖

高等法院指出,涉案影片《江湖耍猴人》與涉案基本權利經典作品《最后的耍猴人》的人物中文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和劇情等在總體上僅存有抽象化的形式關聯性,涉案影片並沒有將具體故事情節創建在涉案基本權利經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到、重述或以其他方式藉助涉案基本權利經典作品的具體故事情節,而是在相同的時代與空間大背景下重新創作的電影經典作品,絕非依照被告經典作品翻拍,仍未侵犯被告享有的翻拍權。

▲二審馬宏傑勝訴。受訪人供圖

2月1日,著名攝影師馬宏傑在QQ社會公眾號發文稱,他花12年時間攝製、編寫的經典作品《最后的耍猴人》被編劇崔巖侵權行為翻拍成影片,並在互聯網發行股票。

馬宏傑說,他指出崔巖是小學生,沒有在意他們的自身利益,以為只是攝製一部小學生作業,居然對方會發售。他則表示,當時的戰略合作只有兩條,沒有電影發售後他必須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且助理提醒後,我很多疑慮,就讓助理溝通交流”。

這篇副標題為《改编权遭遇了“杀熟”》的該文引起廣泛關注,很多網民敦促,“火爆的影片市場背後必須規範影視製作改編權,認同原作作者。”

一審後,馬宏傑進行了上訴,現階段正在等待二審開庭。馬宏傑指出,電影的人物中文名稱、人物關係、主要該事件均與《最后的耍猴人》裡一致,如果以原著為藍本,在內容、方式上更動、變動均為翻拍。除此之外,馬宏傑指出,崔巖宣稱電影劇本是翻拍自《最后的耍猴人》一書,但是影片在片尾都已經標註“依照馬宏傑短篇小說《最后的耍猴人》翻拍”。

▲馬宏傑此前出版發行的《最后的耍猴人》一書

▲電影《江湖耍猴人》片尾。受訪人供圖

兩方溝通交流未果後,馬宏傑以“版權受到侵害”將崔巖告到了法院,這時,馬宏傑才發現自己之後簽訂的合約不見了。二審審訊中,崔巖宣稱偷走了合約,稱“想拿回子公司蓋完章再寄給對方”。紅星新聞記者也在一份審訊記錄中看見了有關內容。

編輯 李彬彬

但是二審完結,馬宏傑勝訴了。

“我想既然是小學生的大學畢業經典作品,又是好友介紹,並非什么大事情,就應允了。”馬宏傑說,隨即崔巖找他簽訂一份協定,內容是許可崔巖依照《最后的耍猴人》翻拍、攝製成影片,他“想著對方是小學生,沒有談成本,沒有看合約細節,就簽了字”。

對於《改编权遭遇了“杀熟”》一文講訴的情形,崔巖澄清稱,絕大多數內容失實,等一審完結後,他會去高等法院控告,追責馬宏傑的有關職責。

2016年7月,有關影片在視頻門戶網站上線,《最后的耍猴人》一書的主角老楊打電話問馬宏傑“嗎收了編劇的錢”,馬宏傑深感“哭笑不得”,再度給崔巖打電話。經中間人磋商,馬宏傑提出“崔巖支付2多萬元給老楊便不追責”,但是“崔巖只願給5000元”。

針對此事,崔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江湖耍猴人》翻拍不存有侵權行為,這是一部慈善影片,自己投資40餘萬元,最後只有1萬餘元投資收益,“馬宏傑可能將指出有許多分為,而且心底反感”。崔巖還指出,他當時在幼兒園,“好多禮數上的東西不太懂”,很多地方讓馬宏傑心底不舒服。

據馬宏傑回憶,當時他們“正在忙”,就讓崔巖將協定拿給他的助理存檔,助理告訴他協定中有不合理內容,他便讓助理與崔巖溝通交流修正協定。馬宏傑說,當時崔巖告訴助理稱“協定等他(注:指馬宏傑)空了再重籤”,但是崔巖“趁著助理到外屋處理事情的這時候”將三份協定一併偷走了。

▲一審判決書有關內容。受訪人供圖

紅星新聞記者 潘俊文

此後,重籤協定的事情被擱淺,直至馬宏傑獲知翻拍影片《江湖耍猴人》殺青攝製,他打電話給崔巖稱“假如用書中的內容和書中人物的名字將因涉嫌侵權行為”,但是崔巖沒有暫停攝製,只是說“之後找機會進行填補”。

▲馬宏傑一方出具的證明稱,崔巖當時“將三份協定都偷偷地偷走”。受訪人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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