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還是侵權行為?影片《爱情公寓》判賠電視劇《爱情公寓》430萬

 

基於此,上海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裁決被告暫停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刊載新聞稿,消除負面影響;同時,鑑於原告仍未實際證明其經濟損失或被告因影片《爱情公寓》的獲利情形,上海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負面影響覆蓋範圍、主觀過失程度等不利因素,酌情確認6名被告共同索賠原告經濟損失400多萬元及合理支出30多萬元。

此次,《爱情公寓》電視劇做為被侵權行為者粉墨登場。日前,上海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一審判決《爱情公寓》影片的宣傳發售方侵權行為,涉不正當競爭,索賠電視劇《爱情公寓》投資方總計430多萬元。

原告同時指出,被告侵害了原告“真愛別墅”“曾小賢”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據此,請求高等法院判令六被告暫停侵權行為、消除負面影響並索賠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100多萬元。

6名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採用“真愛別墅”做為涉案影片的中文名稱並進行宣傳發售,主觀上具備通過採用完全相同的中文名稱攀附電視劇《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已有商譽的企圖,客觀上造成了有關社會公眾的混為一談誤認,侵害了原告的市場競爭自身利益,屬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的“私自採用別人有一定負面影響的商品中文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市場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爱情公寓》電視劇與影片二者的著作權還存有紛爭。直觀而言就是,《爱情公寓》電視劇擁有《爱情公寓》的著作權,而《爱情公寓》影片投資製片方心術不正,靠賣情懷拍影片,沒有著作權。為什么說《爱情公寓》影片投資製片方心術不正?即使汪遠和韋正做為《爱情公寓》的編劇和導演,預先沒有獲得著作權方的同意,跑去拍《爱情公寓》大影片,而拍出來的也並非《爱情公寓》,而是《盗墓笔记》,即使投資製片方覺得《盗墓笔记》的聲名沒有《爱情公寓》響亮,而且蹭《爱情公寓》的關注度,接著借殼上市公映獲利。

除此之外,該案中影片中文名稱及人物中文名稱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促進作用,故被告關於涉案行為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無法設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條明晰明確規定,“影片經典作品和以相似拍攝影片的方式創作的經典作品的版權由製片人者享有”,但實踐中極少有影視經典作品明晰署名“製片人者”,而經常採用出品方、監製、聯合出品等稱呼。但“出品方”並並非一個法律條文概念。對於出品方(出品單位)的法律條文象徵意義,僅在《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有過表述,即“贏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單位,可獨立或聯合署名為出品單位、其法人署名為監製”,但該明晰明確規定對於出品方與否具備《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條文效果,則未獲明晰。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經營者嚴禁實行“私自採用與別人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貨品名稱”等混為一談行為,引人誤以為是別人貨品或是與別人存有某一取得聯繫。

2018年,《爱情公寓》大影片公映,整部影片由韋正執導、汪遠導演,陳赫、袁弘、婁藝瀟、鄧家佳、孫藝洲、李金銘、李佳航等人主演,講訴了在一場美妙的頒獎禮上,住在真愛別墅的兩個青年人巧遇一大群歷險家,共同歷險的故事情節。但是整部以“原班人馬,二十年重逢”為宣傳語的《爱情公寓》大影片,卻和影集《爱情公寓》電視劇動畫版毫無關係,引起眾多吐槽:“掛羊頭賣狗肉”“真愛別墅變盜墓筆記”“影片和劇版沒有關係”。

角馬知識產權指出,“出品方”並不所以享有著作權,“主要出品方合法權益”無法等同於著作權基本權利。所謂“出品方”或“主要出品方”,能理解為通常對影片經典作品享有一定的基本權利,但具體職權,須要依照明晰的許可合約、版權新聞稿等進行確認,合約中僅約定一方“享有出品方合法權益”、“做為出品方得以彰顯”等模糊不清表述,並無法證明該方享有著作權法上的基本權利。

2018年8月,原告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縮寫原告)將上海高格影視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電影(集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百度影業人文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大地時代人文傳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業人文股份有限公司、汪遠(縮寫6名被告)告到法院。

上海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經審理指出,被告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電視節目劇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系經生效裁決所證實,如欲採用本劇片名、人物設定、前後關連的故事情節等有關元素,應贏得被告的許可。前述電視節目劇製作順利完成後,在數家電視節目平臺、網絡平臺持續播映,贏得了較低的參與度及名氣,受到觀眾們鍾愛並積累了廣泛的聲望。

所謂“主要出品方合法權益”與否等同於版權基本權利?

原告聯凡子公司稱,其享有投資攝製的電視劇《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有關著作權、商標權等全數基本權利。未經原告許可,六被告將“真愛別墅”做為影片名稱並在宣傳發售中採用,難引致有關社會公眾混為一談誤認,不公平地佔據了原告的市場競爭優勢和商業機會。

而當時影片《爱情公寓》曾公佈微博澄清稱,高格影視製作創辦人汪遠是《爱情公寓1-4》電視劇的電影劇本版權所有人;影片《爱情公寓》由高格子公司基於汪遠的原創電影劇本製作,高格依法享有整部影片的完整版權。

被告聯凡子公司在2009年出資委託上海電影和高格子公司聯合拍攝20集電視劇《爱情公寓》。一份著作權證明書顯示,聯凡子公司做為出資方和惟一著作權人,全權處理並享有《爱情公寓》及其所有衍生產品的海內外發售事宜和經濟收益。

原告稱,依照協定享有其投資攝製的電視劇《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有關著作權、商標權等全數基本權利。未經原告許可,6名被告將“真愛別墅”做為影片名稱並在宣傳發售中採用,難引致有關社會公眾混為一談誤認,不公平地佔據了原告的市場競爭優勢和商業機會,屬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條所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侵害了原告“真愛別墅”“曾小賢”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據此,請求高等法院判令6名被告暫停侵權行為、消除負面影響並索賠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100萬。

《爱情公寓》在它誕生後的二十年裡,飽受著作權紛爭,其中的絕大多數這時候,《爱情公寓》是做為剽竊者被社會輿論抨擊的。在《爱情公寓》電視劇首播之初,它便身陷剽竊風波,熟識英劇、影集的觀眾們,一眼就能在《爱情公寓》中看見《老友记》《老爸老妈的浪漫史》《好汉两个半》《IT狂人》《生活大爆炸》等國外熱劇的影子。

“真愛別墅”做為該電視劇的中文名稱,歸納反映出了這一電視劇貨品的題材內容、戲劇特徵及電視劇集類別,具備辨識電視劇來源的能力,屬於“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貨品中文名稱”,應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護。

依照之後報導,聯凡子公司曾因《爱情公寓》第二、四季的著作權問題將高格子公司告到法庭。聯凡子公司主張“主要出品方合法權益”涵蓋投資收益權,而《爱情公寓》第二、四季的發售投資收益、電影票房投資收益及衍生產品投資收益,聯凡子公司“一分錢都沒有領到過”。此案審理高等法院北京市靜安區人民高等法院指出,涉案電視劇片頭的“監製”處標註了聯凡子公司老闆娘林東慶,即實現了聯凡子公司的“主要出品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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